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土地储备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我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纪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市土地储备中心有关土地收储社会中介服务项目,应在市土地储备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库)中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及地价评估、环境影响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征收搬迁费用审计及工程造价预决算等中介服务项目。
单项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施招标,特殊情况下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库中抽取。
第三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共同加强中介库的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建中介库;牵头落实中介库管理中具体操作性事项,牵头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及实施动态考核;组织中介库抽取管理系统开发、管理和维护;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监督中介库的使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做好中介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
市国土局负责参与中介库的管理;监督土地储备中心按本办法使用中介库;参与对中介机构的考核。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提出相关类别分库招标采购需求;按规定使用中介库,对中介机构使用情况进行用户评价。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中介库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四条 中介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库建立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中介机构进入中介库。
中介库的分库类别、入库中介机构数量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参照实际测算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进入中介库的中介机构除具备《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满足中介库招标时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第七条 中介库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中介库管理系统建在市财政局,抽取点设在市土地储备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
第三章 中介库使用
第八条 土地储备服务项目选择中介机构应在中介库内随机抽取,抽取时需提供:抽取申请表、土地储备运作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或其他相关审批资料。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通过电脑一次性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可在抽取1家或3家中选择一种方式。选择抽取3家方式的,被抽出的3家中介机构须在系统设置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价,并提交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员配置、实施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在系统设置的时间内综合比较3家中介机构的报价、人员、方案后,登录系统确定成交中介机构。过期不确定或放弃确定的,则由电脑自动选择报价最低的中介机构中签。
为防止中介机构恶性竞争,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充分调研、论证后,可在抽取表中填写报价下限。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照管理系统设定的程序进行抽取:
(一)录入项目基本资料及相关条件要求;
(二)选择分库类别、资格等级范围及抽取方式;
(三)进行随机抽取(选择抽取1家的直接确定中介机构);
(四)综合比较中介机构的报价、方案后,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系统确定中介机构。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库内选择中介机构资格等级和抽取方式时,应按照充分竞争的原则进行。因项目特殊需限定资格等级范围或选择抽取一家方式的,应事先报市国土局、财政局同意。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确定中介机构后,应登录系统打印“中签通知单”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连同抽取申请表及相关抽取材料编号存档,另一份交中签中介机构存档。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抽取结果产生后,将自动在中介库管理系统首页进行公示。市土地储备中心不得拒绝使用中签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拒绝提供服务的,抽取单位应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在确定中签中介机构后1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电子稿上传中介库抽取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四条 中介库可按项目或标段抽取,一旦抽取不得变更或重抽。特殊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中介库无法满足项目特殊需求的,经财政监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单独组织采购。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发生误填或错填等操作时,可提供书面说明(附件二),报财政部门审核,经系统授权后方可重新抽取。抽取单位应自行承担因操作失误而产生的后果。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可视情形自主确定是否将若干金额较小的项目打包抽取。
第十五条 中介库内中介机构在一个中介库周期内被抽取并中签的项目数达到一定限额后,将暂停参加抽取。当中介库内可抽取中介机构低于一定数量时,中介库管理部门将调增上述限额。
具体限额及数量由市国土局、财政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第四章 中介库管理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的,应登录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市财政局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一)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变更,或者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二)授权经办人、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或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的。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报告。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牵头对库内中介机构进行动态考核,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考核内容分为中介机构招投标行为、组织管理、执业道德、服务质量、工作成效等方面。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中介机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用户评价,用户评价情况作为中介库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在不迟于合同履行完毕7个工作日登录系统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二)评价格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4级,对应分值为4分、2分、-2分、-6分。中介机构的用户评价均分=(项目评分总额/项目数)。
(三)对中介机构评价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两种格次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相关问题,并附相关资料(如有)。
相关监管部门在新一期中介库招标前一次性进行考核,市财政局、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在考核中所占权重相等。
第二十条 中介库原则上2年至3年为一期,到期后重新招标建立新一期中介库。上期中介库考核排名前60%的中介机构可自动进入下一期中介库。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出台中介库抽取内部操作规程,建立相互牵制、合理有效的内部分工和控制制度,包括抽取资料填报、审批、审核、抽取、确定中介机构原则和程序、档案保存等流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对中介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一)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按照相关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1、消极履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明显、重大过失的;
2、不按规定申报中介机构变更信息的;
3、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的;
4、行政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二)中介机构有《政府采购法》第77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情形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局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选用中介库内的中介机构而未按政府采购规定擅自使用库外中介机构的或抽取后拒绝使用中签中介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重新抽取,或者采取变更项目名称、调整项目标段等方式变相重新抽取的。
(三)《政府采购法》第71条、72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68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国土局等行政监管部门在中介库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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